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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07年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07年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粤农函〔2008〕71号)


各有关市农业(畜牧)局,各有关农产品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推进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经研究,现将2007年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该专项资金已由省财政厅下达(粤财农[2007]56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配套完善仪器设备,全面提升检测能力
  省财政继续对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14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梅州、阳江、湛江、汕尾、茂名5个畜产品监测机构补助配套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各检测机构根据原有的基础和工作需要,争取地方配套经费,以填平补齐的形式,购置所需仪器及配套设备。经费按粤府办〔2002〕98号文件有关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设备配置和技术要求,由各有关质检机构做出仪器设备及配件的购置方案,经我厅审核批准后,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采购,并及时将仪器购置进展情况向我厅汇报。
  二、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
  本年度继续在全省范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委托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等14个质检机构,承担全省21个低级以上市的监督抽查任务。分别于4月和9月两次对全省的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进行监督监测。具体检测内容、工作要求和具体文书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各地农业(畜牧)局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的规定,抓紧制定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质检体系建设和监测的年度计划,及时向当地政府申请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项经费,按照省统一要求和部署,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全面开展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日常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蔬菜开展定量监测及畜禽产品药物残留定性或定量检测。各地级以上市农产品(含畜禽产品)检测机构每月要通过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报送不少于30个蔬菜样品的甲胺磷等22种农药残留定量监测结果,30个以上的生猪瘦肉精残留定性监测结果。鼓励报送其他农产品品种和检测参数的监测结果。各地级以上市农产品检测机构要负责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工作在当地的布点、采样及鲜活样品预处理等方面的技术协助与支持,以及对下级检测机构的技术指导。县级(产地)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站也要求按时报送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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