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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十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十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符合设置规划,具备规定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未经批准注册、擅自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要依法予以纠正。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对不履行职能职责、社区居民不满意的,要督促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注销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资格。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监管,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等试点。
  五、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
  (十五)各区政府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建设用地。城市市政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拆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各区政府要督促建设单位按不少于原有面积,采取新建或购房置换等方式予以补偿。新建、改建居民小区,各区政府或建设单位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150平方米的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规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作为社区配套设施,其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辖区原则上不再新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六)各区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市、区两级财政要研究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办法,并根据社区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相关成本,科学、规范、合理地核定并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经财政、卫生部门分别考核完成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其补助经费按照辖区常住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4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1:1的方式投入,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提高比例。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区政府还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公益性服务的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财政补助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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