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7、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二)各类企业和单位根据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见附件2)。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隐患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全市“隐患治理年”活动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及时调度研究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要采取综合措施,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各成员单位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组织、督促本部门、本行业相关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各区县也要成立“隐患治理年”活动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隐患治理年”活动。
(二)职责分工。
“隐患治理年”活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和市安委会的活动方案,认真抓好本行政区域“隐患治理年”活动的落实。
2、市安监、经贸、公安、交通、建设、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教育、卫生、人防、农机、港航、公路、质监、海事、石油、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贯彻落实,抓好各阶段工作的组织、指导及督查。
3、中央和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治理年”活动。
4、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按照各级各部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
六、实施步骤
“隐患治理年”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企业自查和区县部门检查相互压茬,不间断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 从现在开始至1月31日,各区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的工作方案。各区县及市“隐患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专项工作方案和联络员名单,于2月5日前报市“隐患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2月1日至10月31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要按照分级监管的关系将排查治理情况每月月底前上报各级政府及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区县部门检查阶段:3月1日至10月31日,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组成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各级各部门要针对发现的问题以及没有及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进一步加大治理工作力度,落实治理资金、责任人、措施、时限和监控措施。
(四)市政府督查阶段:6月1日至6月31日,市政府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县、各部门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