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日照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经贸委是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
区县经贸局是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经贸委的指导与监督。
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节能分析”篇章。
“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包括:项目所属行业及地区对节能降耗的相关规定,项目方案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有关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
(二)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包括: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项目对各类能源的消耗种类和数量。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单位产品能耗、万元产值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能耗等指标,并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