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经责令改正后又重犯的,处500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营业、活动时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二)在营业、活动时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三)超过额定人数;
(四)观众厅内设置在横向走道之间的坐位排数和纵向走道之间的单排坐位个数违反了消防技术标准,疏散走道内设置临时座位等服务设施。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明火、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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