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需要照顾和鼓励且符合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新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对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新
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的过渡办法执行;新
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批准成立的外资企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减免所得税政策的,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日1日起,统一按照新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继续执行中央及我省有关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有关规定,中央及我省制定的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