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


  (一)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需要照顾和鼓励且符合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对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的过渡办法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批准成立的外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减免所得税政策的,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日1日起,统一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继续执行中央及我省有关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有关规定,中央及我省制定的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