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仪器配备工程的实施(60分)
①工程实施(20分)。区县两项工程招标采购,均于2007年底以前启动实施,计20分;均于2008年3月底以前启动实施,计16分。区县未启动实施两项工程的,每项扣10分,扣完20分计0分。
②政府采购(20分)。两项工程实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规范,计20分。否则,计0分。
③资金落实(20分)。两项工程,区县级财政分别安排了配套资金,每项工程计10分,否则,每有1项工程没安排配套资金扣10分,扣完20分计0分。
挤占、挪用两项工程专项资金,每项工程相应扣30分, B10指标计0分。
(注:两项工程全部由市级承担,对区县不考核。请在“自评纪要”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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