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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五)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六)集中力量做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认真实施两城镇大遗址保护工程、丹土遗址博物馆建设工程、定林寺和丁公石祠维修等文物保护工程,及时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切实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严格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两城镇遗址保护项目,作为“十一五”期间100处国家重点大遗址保护项目,要以确保遗址的整体性、完整性为根本,坚决避免不利于遗址保护的开发建设行为,通过编制详细具体的规划,建设以展示日照黑陶文化和开发黑陶文化产业为主题的生态园区。
  (七)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建设文物数据库,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加强对文物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精心做好市博物馆文物库房改扩建工程和莒县博物馆新馆建设工程,实施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
  三、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落实文物保护工作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要定期研究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物保护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文物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文物保护定期通报制度、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逐步实现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加强文物保护和行政执法力量。加强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物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完善文物保护制度。充实文物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办事,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确定每年4月为“日照市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宣传月”,督促抓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和“四有”措施落实,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保卫措施,查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非法建设行为,督察拆除并恢复原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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