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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日政发〔200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文物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和悠久历史的见证。我市文物资源丰富,两城镇遗址、东海峪遗址、尧王城遗址、丹土遗址、陵阳河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址已成为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和人类文明的瑰宝,是创造我市良好人文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心保护并有效开发利用好文物资源,对于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大力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历史上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存,是重要的文化遗产。它主要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在经济发展和现代化进程加快的同时,文化生态环境也在发生变化,我市同各地一样,文物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古建筑、古遗址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等违法犯罪活动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因此,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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