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持集体经济相对困难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农[2008]15号)
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区、崇明县财政局、农委:
为加强和规范集体经济相对困难村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扶持集体经济相对困难村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财政扶持集体经济相对困难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体经济相对困难村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增强公共服务能力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经济相对困难村补贴资金是指政府设立的用于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以及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正常发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集体经济相对困难村补贴资金包括市级财政和区(县)财政安排的资金,市和区(县)应当将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 市级财政补贴范围:崇明、南汇、奉贤、金山、松江、青浦六个区(县)420个集体经济相对困难村。
第五条 补贴标准和期限。从2008年起,市级财政对崇明、南汇、奉贤、金山四个区(县)362个村公共管理基本支出每年给予每村30万元定额补助,对松江、青浦两个区58个村公共管理基本支出每年给予每村20万元定额补助;对集体经济相对困难村社会管理支出,由区(县)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按考核结果给予不低于20万元补贴性奖励。补贴期限一定三年。
第六条 补贴资金安排原则。各区(县)可根据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水平、人口规模、地域面积等因素实行差别补助。
第七条 补贴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必须用于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增发奖金、业务招待、旅游考察、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弥补企业亏损、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