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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


  二、规范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

  (一)各征收机关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必须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用、使用登记、缴销、保管等制度。社会抚养费征收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电子票据,采用计算机开具,规范使用,印章、经办人必须齐全,项目标准与收费内容要一致,收费金额与实际缴入国库的金额要一致,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要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各征收机关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存根联必须按财政票据管理规定予以归档保存。

  为了票据使用规范化,各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各乡镇(街道)必须于2008年5月1日前,到所在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做好旧版社会抚养费票据的核销和其他不规范社会抚养费收费票据清理和衔接工作,2008年5月1日以后一律不准继续使用旧版社会抚养费和其他不规范票据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上缴按照《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机关或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之日起3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每月应当向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情况;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在每次票据核销前必须全额上缴国库。乡镇(街道)每季度应当向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报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缴情况;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每季度向同级人口计生局通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缴情况;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每半年向市人口计生委报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缴情况。

  (三)社会抚养费已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各级政府应确保按不低于标准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为了促进全市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从2008年起市政府对各区、管委会征收入库社会抚养费所得的财力部分按5%集中,统筹用于人口计生工作先进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的专项补助、基层计划生育事业各项利益导向机制补助、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补助、创新典型经验补助等。市政府每年集中的收入,以各区、管委会上一年度的征收入库数为基础计算,并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办理;同时,在年度预算中相应足额安排支出。仙游县可参照市统筹办法执行。

  三、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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