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征收标准。
1、要公正、公平、公开和合法、合理地依据政策外生育情节裁量轻重,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除本通知所述的从轻从重情节外,同一政策外生育行为在同一县(区、管委会)的应适用同一标准。
2、可从轻征收的情节:(1)双方为农村人口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女孩后,提前生育第二个女孩,且主动落实绝育手术的;(2)政策外怀孕3个月以下主动要求落实补救措施,但经有关专家3人以上鉴定,认为医学技术上无法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的;(3)达到法定婚龄后非法同居,造成政策外生育第一个子女,及时申报、落实节育措施、对拟作出的征收决定无异议,并补办结婚证的;(4)按照流动人口有关规定已纳入我市以外的流入地管理、服务,政策外生育后主动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绝育的节育措施,且主动向流出地如实申报政策外生育的时间、地点等有关情节、对拟作出的征收决定无异议的;(5)有证据证明有关单位不依法给予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的;(6)提供其他当事人尚未被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掌握的政策外生育证据和线索,经调查属实的;(7)其他应当从轻征收的情节。
从轻征收的,应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双方为农村人口的夫妻只有二个女孩,且主动落实女扎,确有经济困难的,可提出申请在3年内分期缴纳到位。
3、可从重征收的情节:(1)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政策外生育的;(2)名人、富人和高收入者政策外生育的;(3)村(居)两委干部及其在本乡镇(街道)的直系亲属、在本村两代以内旁系血亲政策外生育的;(4)使用计生假证明蒙混“双查”的;(5)群众举报后仍拒不承认政策外生育而被查实的;(6)拒不落实节育措施的;(7)涉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8)政策外多胎生育的;(9)暴力抗拒、阻碍执行计生公务的;(10)经宣传教育仍拒绝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而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11)婚外生育的;(12)已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又擅自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被吊销再生育服务证后生育,构成政策外多生育的;(13)其他应当从重征收的情节。
4、以县(区、管委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或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三十九条法定倍数中限以下(含中限)征收的,视为从轻征收;按法定倍数高限征收的,视为从重征收。同时符合从重征收和从轻征收情节的,可酌定在法定倍数中限与高限之间的幅度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