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告知程序。取得的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政策外生育的,在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时,应直接告知当事人对政策外生育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事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拒绝作询问笔录等逃避调查取证的,应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依法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形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
4、决定程序。由受委托征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作的征收决定书、分管计生领导审核签章、报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审批后,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政策外生育事实清楚,且对拟作出的征收决定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必须及时对当事人做好询问笔录,并在15个工作日内收集证据、制作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征收决定书。
5、审批程序。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应该在24小时内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立案材料,自接到乡镇(街道)制作的征收决定书等案件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政策外生育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予批准;对倚轻、倚重显失公正、公平、合理的,应予变更;发现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之一的,应退还乡镇(街道)于15日内纠正并重新报批。
受委托征收的乡镇(街道)认为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变更或纠正的理由不成立,经反映后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不予采纳的,报市人口计生委审定。市人口计生委发现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之一的,应责令纠正、或撤销其征收决定,也可直接依法作出征收决定,或指定其他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征收。
(三)依法及时征收。自政策外生育之日起120日内,受委托征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否则,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发现后应责令乡镇(街道)及时送达征收决定书,或直接依法作出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其他乡镇(街道)或指定其他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征收。
(四)依法强制征收。对确有困难、在1个月内尚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村(居)两委干部等工作责任人,要及时入户教育当事人向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分期缴纳,报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批准。对逾期不缴纳又不申请分期缴纳的当事人,作出征收的单位应当自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收,并依法收缴滞纳金。对有经济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缴,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抗拒法院强制征收情节严重,涉嫌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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