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
(莆政综〔200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一)明确征收主体。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征收,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受委托征收的乡镇(街道)不得再委托村(居、社区)征收。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的,要以书面形式委托。征收程序中的政策外生育调查取证、作出征收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申辩权的通知、结案等工作,可以一并委托乡镇(街道)代办审查、签注,但立案、征收决定书只能由县(区、管委会)人口计生局审批、盖章。
(二)严格征收程序。
1、立案程序。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重视挖掘案源,及时立案查处,涉及从重从轻征收的情节,从案源着手理清。发现流入人口政策外生育的,立案时要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并及时发函流出地查询、协商征收事宜。发生征收争议,跨县(区、管委会)的要报请市人口计生委裁决,跨地市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逐级报请省人口计生委裁决或协调解决。禁止对流动人口双重征收或倚轻倚重征收。
2、取证程序。教育、公安、民政、医院、卫生防疫、计生服务站(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政策外生育的调查取证,从学籍、户籍、婚姻、收养、接生、防疫、计生查环查孕、节育手术登记和当事人及其亲戚朋友的陈述等入手,及时出具政策外生育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要如实出具政策外生育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证明。对已发现政策外生育的婴幼儿、而有关当事人拒不供认事实或说不清该婴幼儿来历,以及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生育子女、而有关当事人隐匿子女、谎报死婴的,应及时以有关当事人涉嫌犯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或遗弃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清事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禁止以举办“学习班”为名,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