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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这次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基本单位名录库及行政登记资料的单位数量情况,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2008、2009年度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到位,绝不能因普查经费短缺或不足而影响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坚持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依法进行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对于干扰经济普查工作的,或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各单位要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扎扎实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并狠抓落实。要组织好普查对象的清查摸底工作,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要切实抓好普查资料填报的培训工作,准确指导填报,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切实提高普查源头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数据的全面、真实、可靠。

二OO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林庆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高阿财(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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