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善教职工人事代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针对民办高等教育特点,进一步完善人事代理制度,做好人事代理工作。民办高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工作纳入全省高校教师和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按照同类公办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24.高校的水电费缴纳按照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民办高校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交通部门要结合民办高校实际,合理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方便师生出行。
25.依法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民办高校督导专员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派。督导专员职责是:(1)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2)监督、引导学校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3)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研究讨论;(4)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5)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督导专员(党组织负责人)工作补贴等由省级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落实。
26.加强对民办高校办学行为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民办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定位,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加强对民办高校常规工作管理,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发布办学信息。建立评估制度,五年进行一次民办高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工作指导和检查,对违规招生学校和责任人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依法审核民办高校发展规划,防止盲目扩大规模。建立和完善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对口帮扶机制,充分利用公办高校师资、人才、教学、管理等优势,支持帮助民办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审计、物价等部门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审计部门可对民办高校实行财务审计。有关部门对不按规定收费、退费民办高校要进行严肃查处。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民办高校教职工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办理情况要进行督查落实。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机构,坚决打击招生欺诈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民办高校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及周边治安管理。金融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贷款审核、监督,规避投资风险。
六、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