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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19.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民办高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和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真实性负责,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民办高校自行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年度招生规模。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负责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并在收费票据和招生底册上注明“非学历教育学生”。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天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布。民办高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予以明示。民办高校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制度,严格招生纪律和工作程序,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参加招生工作,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学习期间参与招生,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依法规范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董事会(理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院)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高校校(院)长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连任。校(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校(院)长由决策机构提名推荐,报审批机关核准,副校(院)长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高校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各自职责。
  21.切实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学生学习、生活和就业等方面政策,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教职工对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拓宽师生意愿表达渠道,妥善处理和解决师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按照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助学贷款、享受助学金等方面,要与同类公办高校学生享受同样政策。
  22.依法维护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高校法人资产主要用于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和自身发展。凡资产没有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民办高校应依法设置会计机构,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资金监控制度。民办高校聘用会计,一律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必须面向社会从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中公开招聘。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进一步落实对民办高等教育支持、鼓励政策,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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