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结合民办高校办学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办高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党组织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作用,为促进民办高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政治保证。
5.民办高校党组织在民办高校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职能,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类人才;(2)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3)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4)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6.明确民办高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实施学历教育民办高校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普通高校以新机制和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办学申请者(普通高校)党组织。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民办高等教育审批和管理权限,进一步理顺实施非学历教育民办高校党组织隶属关系。
7.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高校,都应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民办高校一般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院(系)一般应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教工党支部可按教研室、学科组、实验室或行政处室设置,学生党支部可按年级、专业设置,高年级党支部可按班设置。新单位或机构组建时,党组织设置应同步进行。学校党组织设置按规定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变更或终止时,学校党组织由上级党委做出调整或撤销决定。
8.健全党组织工作部门。民办高校党组织本着精干、务实、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配备组织、宣传、统战、学生工作、纪律监察等工作人员,保证学校党建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组织,支持其按照有关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9.规范党组织任期和选举。民办高校党委原则上每届任期4年,党总支3年,党支部2年。民办高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和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民办高校党组织推选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应按有关规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正式选举,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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