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下列项目工程报建手续,可减免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
(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凭市委、市人民政府文件确定),根据生产需要新上非住房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办理工程报建手续,除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标准缴纳外,其应缴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价格调节基金、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减半征收。
(二)在“一区两园”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加工制造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其生产用房和规定标准之内的配套用房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和证书(本)工本费按标准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价格调节基金、白蚁防治费减半征收外,其余免缴;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超出规定标准之外的配套用房,按标准收取。
(三)在“一区两园”外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大型旅游产业、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底层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公益事业项目的新建企业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工程报建手续,除人防工程异地统建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标准收取外,其应缴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白蚁防治费减半收取。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
(四)在国有土地上以居民住宅为主的成片棚户区,建设单位以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或以货币方式对棚户区居民进行了全面安置,且投资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特殊情况凭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项目,经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了市人民政府旧城改造计划的成片旧城改造项目,除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按标准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价格调节基金、白蚁防治费减半收取外,免收新建房屋中与原拆迁房屋同类同面积部分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燃气管网配套建设费除外),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房屋拆除面积由市建设局组织“一站式”收费窗口等部门现场核定。
(五)因城市建设和发展拆迁的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按照规划要求实行小区集中安置的,安置标准以内的住房及每户15平方米的配套经营性铺面,除收取证书(本)工本费外,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项基金免缴;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燃气管网配套建设费除外),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0%收取;超上述标准面积部分,按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