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理规范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入分配。
按照《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企业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不得自定工资。要积极促进国有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发挥国有企业规范分配秩序、尊重劳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示范带动作用。适当控制少数国有企业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平均工资按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人数计算,下同);对当年经济效益下降的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增长要进行严格控制。
合理调节国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下同)与职工的分配关系,切实解决部分企业负责人与职工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收入,按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倍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要与企业效益、规模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企业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四、营造企业工资正常增长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健全完善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考核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工资增长、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情况列入对各级政府及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各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税务、国资、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为促进企业工资正常增长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企业要充分认识担负的社会责任,积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创造条件,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实现劳资双方的互利共赢。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法。
各级各类企业要全面落实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以所谓“正式工”、“临时工”等名义划分职工身份等级,不得因职工性别和就业渠道、用工方式不同而在内部实行“双重管理”、“双重待遇”等歧视性的用工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或变相降低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企业重大工资分配(工资支付)政策和实施方案,均需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经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向全体职工公示,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要依法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要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依法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维护公平和谐的分配秩序。对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及其经营者要实行重点监察,必要时按司法程序办理,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