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从2008年起,政府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时,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最低增长0.2-0.5%的比例,同时发布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其工资支付进行重点监控。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责令其向指定账户缴纳工资预留金,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对工资水平低于当地企业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未落实企业工资三项基本制度的,取消企业及其经营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其信用要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三)全面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状况,调整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发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进一步落实执行最低工资申报备案制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既要严厉查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又要切实纠正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利用最低工资标准变相压低职工工资的行为。
(四)健全企业劳动标准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补贴和覆盖主要行业、主要岗位(工种)的艰苦岗位津贴等津补贴制度。规范企业工时管理制度,严格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管理,认真落实企业加班加点、休息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政策。国家和省、市对行业(企业)劳动定额有明确标准的,企业要严格按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市尚未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企业应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合理核定并定期调整本企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水平。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水平不得低于本地区同类型企业的平均水平。企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制定或调整后,要及时向全体职工公示,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履行公示和备案程序的劳动定额标准无效。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发布本地区有关行业、企业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信息。
(五)健全完善预防企业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
充分发挥解决企业拖欠工资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确保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并杜绝新的拖欠。有困难但基本能够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尽快补发拖欠的工资;企业无力解决的,企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负责依法解决其工资拖欠问题。对解决拖欠工资不力、影响全市工作任务完成甚至引发影响稳定的群体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落实《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泰安市企业工资征信暂行规定》,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等长效机制。对长期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职工要及时纳入城市低保或失业保险,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