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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通知


  三、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一)改革企业工资形成机制。

  1、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企业落实”的原则,在工资集体协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扩大到各类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达到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企业和职工利益互利共赢的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团,培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人员,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各类企业都应依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的方式,依法确定本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

  2、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应在每年年初发布当地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在当地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要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单批、单列,不得挤占、影响职工工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应剔除企业负责人的收入。重视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工人及技术工人工资水平。企业增长工资时,要向生产一线和技术岗位倾斜,生产一线工人及技术工人的增资额度一般不得低于年度增资总额的85%,其工资增幅不能低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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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管理办法,从2007年起,劳动保障、财政和国资监管部门不再审核、审批企业“工效挂钩”方案。企业工资总额按照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核准并以工资集体协商形式确认的数额为准。履行以上程序后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相关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均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职工人数为准。推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各类用人单位都要将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1、各类企业都要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各类企业均应围绕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除因效益下降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适当降低工资外,都要保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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