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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的通知
(闽政办〔2008〕6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贯彻落实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经省政府同意,建立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职责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贯彻落实闽政办〔2008〕28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指导市、县政府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建立适合当地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

  (三)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省级财政负担部分),做好对基层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加强《指导意见》的政策宣传,保障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措施落实。

  (四)定期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审计。

  (五)及时通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任务完成,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组成

  联席会议由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残联等单位组成,由省劳动保障厅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1位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由1位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位干部为联络员(名单见附件)。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通报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和邀请有关单位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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