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全省(不含厦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的通知
(闽政文〔2008〕9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
为做好2008年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失业金按时足额发放,现下达2008年全省(不含厦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收入指导计划。2008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编制原则是:实行零基预算,不与上年实际收入挂钩;参保职工人数在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基础上,综合考虑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末未参保人数等因素,按一定比例扩面;缴费基数以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参照上年各地实际缴费基数做适当调整。按以上原则核定,2006年全省(不含厦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为8.255亿元。具体收入指导计划见附件。
二、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2008年省政府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之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总量控制、促进就业、自求平衡、确保发放”的指导原则,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地区确保完成省下达收入指导计划的措施,确保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的完成和失业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并在本文下达一个月内按上述编制原则分解收入指导计划,于6月1日前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分解情况报送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税局备案。
附件:2008年全省(不含厦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8年全省(不含厦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导计划表
地 区 | 收入指导计划(万元) |
福 州 | 33700 |
漳 州 | 6800 |
泉 州 | 15000 |
三 明 | 8200 |
莆 田 | 4400 |
南 平 | 5700 |
龙 岩 | 5700 |
宁 德 | 3050 |
合 计 | 825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