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限制生产加工区内,不得新建石材生产加工企业或扩大现有企业生产规模,引导企业向定点生产加工区内聚集。
2、提高石板材生产加工企业污染治理水平,确保实现废水零排放
督促石板材生产加工企业建造围墙,原材料、产成品和污水处理设施均应控制在厂区围墙范围内;厂区内铺设水泥硬化路面,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经雨水沟收集后进入雨水沉淀池;配套建设的雨水沉淀池、锯机废水沉淀池、磨光机废水沉淀池池外沿均应高于地面0.2米;雨水沉淀池容积不小于100立方米,每台锯机废水沉淀池容积不小于90立方米,每台磨光机废水沉淀池容积不小于30立方米。
3、加强石粉和碎石综合利用
积极采用石粉和碎石循环利用技术,制定扶持石粉和碎石综合利用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延伸石材产业链,实现石材产业可持续发展。
4、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设立石板材企业非法排污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对尚未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偷排或乱排、已责令停产或关闭却继续生产的石板材企业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以上工作责任单位:连江县政府、罗源县政府)
(三)加强矿山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1、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取缔非法采矿点;推动采矿企业兼并、重组、联合,逐步淘汰技术设备落后、规模小的采矿企业,形成采矿企业合理布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连江县政府、罗源县政府)
2、按照《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征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充分利用该治理保证金,促进矿山生态恢复。(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连江县政府、罗源县政府)
3、加大石板材矿点环境监管力度,落实矿山环保“三同时”制度,将矿山切割废水纳入环保监管范围,责成采矿企业完成废水收集与沉淀设施建设并实现稳定运行。(责任单位:连江县政府、罗源县政府)
(四)加强工业区环境监管,重点监管连江县敖江工业区、晋安区宦溪工业区和石板材工业集中区域,实现工业区废水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晋安区政府、连江县政府、罗源县政府、市环保局)
三、整治保障措施
1、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制。各责任单位要将整治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村、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相关县(区)要将此项工作列入(乡)镇长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加强督促检查。
2、定期通报整治工作情况和水质状况。各责任单位要在每月26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当月情况汇总至市敖江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敖江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后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