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目标和任务 | 责任单位 |
一 | 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 1、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 “十一五”发展总体规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 各级人民政府 |
2、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 | 各级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
3、政府与各部门(含县(市)、区政府直接管理的工业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100%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并组织考评。 | 各级人民政府 |
4、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一并进行考核评比。 |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综治部门 |
5、健全完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各级人民政府 |
6、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当好本级人民政府的参谋助手,提高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规范消防执法行为。 |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
7、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时,要严格按照城市(镇)整体规划和消防规划,按照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建设以及消防通道建设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与公安消防部门共同把好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关。 | 各级规划、建设部门、公安消防机构 |
8、发改委、财政部门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部队营房、装备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各级发改委、财政部门 |
9、市政部门要加强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给水设施性能完好。 | 各级建设、市政部门 |
10、公安、监察、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类火灾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者。 | 各级公安、监察、安监部门 |
11、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 各级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 |
二 | 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 1、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福州市规划用地的城区涉及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道路、消防水源等进行全面调研,结合现状,制定消防专业规划。 | 市消防支队、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
2、全部完成重点镇(中心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及审批工作。一般建制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应完成100%,审批完成50%。 | 各县(市)区政府 |
3、完成福州上浦消防站、长乐市滨海消防站、福清音西消防站、闽侯大学城消防站、马尾亭江消防站建设任务,同时完成福州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征地和主体建筑任务,启动福州埔上消防站、江阴消防站、琯头消防站、空港消防站、闽侯新大队部建设。 | 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消防支队,马尾、福清、长乐、闽侯县(市)区政府 |
4、加快老城区消防供水和消防通道改造步伐,新建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市(镇)的建设同步发展、一步到位。区及县级市市区和县城城关市政消火栓应全部达标,各重点镇(中心镇)的欠帐应减少80%。 | 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
5、各级政府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力度,配齐消防员十二项基本个人防护装备,市本级三个特勤中队的消防特勤装备全部配齐,其它普通中队(含五区八县)特勤班的消防特勤装备配备率达到100%,所有消防中队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要达到80%。 | 市财政局、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
6、全市更新和配置12辆现代化、高科技消防车辆,市区增加6部,福清、马尾、长乐、闽侯、连江、平潭各1部) | 市财政局、市消防支队,闽侯、长乐、福清、马尾、连江和平潭县(市)区政府 |
7、全面完成网络基础设施改造,在“两横一纵”基础网络构架的基础上,尽快建成各消防大队至县(市)公安局横向层面的裸光纤网络连接;进一步完善消防指挥中心职能,探索GPS等新技术在消防调度指挥上的应用,开发消防力量等级调派系统、车辆动态管理系统等数字化管理模式;大力推进“执勤战斗无线指挥平台”建设,实现消防员与指挥中心之间无线、移动的高效连接,提供消防专业信息服务;完善消防信息网络安全体系建设,加强金盾网终端设备管理,建立信息数据火灾备份系统。 | 市财政局、市电信局、市消防支队 |
8、全市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全部达到《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标准要求。 | 市财政局、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
9、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与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提升社会单位建筑物防控火灾能力和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 各县(市)区政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
三 | 火灾防控体系建设 | 1、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福州市“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08]32号),成立“三合一”场所整治办公室和整治执法队伍,全面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确保“三合一”场所整改率达到100%,不发生火灾事故,“三合一”场所综合治理长效监管机制完善落实。 | 各县(市)区政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
2、定期组织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三合一”企业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政府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单位,必须按期整改到位。 | 各县(市)区政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
3、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凡能通自来水的,必须设置相应的消火栓。要及时改造易燃建筑密集区、棚户区,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修建必要的消防通道,提高农村抵御火灾的能力。要开展创建“无火灾乡村”和“消防安全示范村”活动。年内,配备或聘用专职防火员的人口2万以上的乡镇应达到50%以上,配备或聘用兼职防火员的其他乡镇达60%以上。 | 市农办、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
4、加强社区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标准》和“平安福州”建设内容,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模范社区”活动,充分依托社区现有基层组织机构,建立社区消防网络,实行社区消防自治,形成一个新的长效的社区消防管理格局,保障社区消防安全。 | 市社区办、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
5、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各级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 |
6、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 | 各级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 |
7、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 各级安监、建设部门 |
8、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
9、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 各级质检部门 |
10、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 | 各级质检、工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 |
11、继续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引导更多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 保监会、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
四 | 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 1、创新消防宣传教育机制,推动消防宣传教育社会化,建立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各主流媒体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消防宣传联席会议制度。 | 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支队 |
2、新闻、广电、劳动、科普、司法等部门和石化、电信等行业、系统要将消防宣传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消防常识进入科技馆科普长廊,纳入科普宣传的内容。 | 市广电、劳动、司法、石化、电信和科委等部门 |
3、加大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上对消防常识的普及报道,设立消防宣传专栏、专版,创建固定的媒体宣传阵地。 |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消防支队 |
4、结合消防宣传“六进”工作,将消防素质教育百、千、万行动延伸到学校、社区、农村、家庭、政府机关、外来务工人员聚居地等,将增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制定幼儿园、学校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计划,编辑出版相关教材,培训师资力量。大专院校成立师生消防宣传组织或义务消防组织。各类义务、学历、职业教育机构的消防知识课堂教学每月不少于两课时,全市90%的学校开设消防知识课程。 |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社区办、市农办、市消防支队 |
5、年内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责任培训。 |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 |
五 | 灭火救援能力建设 | 1、各级政府要建立本地的救灾组织体系,制定重大自然灾害救援和特大火灾扑救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提高协调配合能力。 | 各级人民政府 |
2、建立一套健全的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职雇员招收管理制度。 | 市消防支队、市劳动局 |
3、征收合同制消防员75名(其中罗源县10名)。 | 市消防支队、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罗源县政府 |
4、全市各重点镇(中心镇)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1部以上执勤车辆,其它乡镇要因地制宜地依托民兵、保安、治安联防等组织建立义务(志愿者)消防队伍。 | 各县(市)区政府 |
六 | 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设 | 1、各级财政应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消防工作发展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
2、建立完善消防站、消防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将消防站、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等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