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深入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
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方式的同时,积极探索采取现代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公共事业领域特许经营等新的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实现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
三、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十三)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方式方法,建立规范性文件调研、论证、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努力扩大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提高文件质量。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四)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公开发布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的相关制度,规范性文件颁布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把关。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
(十五)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定期清理公布制度。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由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要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
(十六)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05〕35号),进一步完善备案工作体制,保证备案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建议者。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编办、财政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参加。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督协调力度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管理。
依法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推动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化。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定期培训,取得执法资格,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