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纠风办、监察厅、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的通知》(桂纠风字〔2007〕10号)等基金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新农合资金预算制度、新农合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新农合基金支出预拨制度、新农合基金报账制度、公示制度,加强对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六)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新农合医疗服务行为。一是将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与行风建设、医院管理年活动、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齐抓齐管,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二是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成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小组,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基金报账、服务价格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三是建立综合评议制度,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费用、新农合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畴,规范医疗机构使用《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和各项服务行为;四是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内部成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小组,定期对执行新农合诊疗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把好住院准入关,严禁挂名住院、虚假住院和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七)加大政府投入,改善农村医疗条件。把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新农合制度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结合国债项目建设,做好配套资金的投入,改善农村卫生机构条件,提高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使参合农民在农村能够获得方便、快捷、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五、经费保障
(一)调整各级财政筹资标准。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新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纳10元/人、年,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自治区财政补助17元/人、年,市级财政补助6元/人、年,县(区)财政补助7元/人、年。市、县(区)财政要做好补助经费预算,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落实经办机构人员及工作经费。各县(区)财政要安排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安排经办机构人员培训经费。各县(区)要结合中央补助广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安排一定的培训经费,加强对经办机构人员的培训。市级财政安排一定经费用于经办机构人员的培训。
六、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2007年11月-2008年3月)。坚持实事求是、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向农民宣传新农合的意义、参加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报销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等,引导农民增强健康风险与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3月底前以县(区)为单位完成参合率85%的目标。
(二)实施阶段(2008年1月-12月)。各县(区)按照本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进行实施,实行月报告制度,每个月30日前将当月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市卫生局,并填报附表2、3。
(三)监督、检查、指导(2008年1月-12月)。各级新农合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新农合运行及基金安全情况进行督查与指导,各县(区)每季度督查一次,市级每半年督查一次。
(四)总结评估(2008年12月)。在各县(区)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市一年来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查找和分析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
附件:1.2008年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责任分解表
2.2008年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月报表
3.2008年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资金到位情况
附件1:
2008年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责任分解表
序号 | 目标任务 | 完成时限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1 | 新农合制度覆盖全市,以县(区)为单位农民参合率达到85%以上 | 2008年3月底 | 县(区)卫生局 | 县(区)政府、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 | 县(区)长 |
2 | 调整技术补偿方案,基本做到以收定支,略有结余 | 2008年4月底 | 县(区)卫生局 | 各县(区)政府、卫生局、财政局 | 县(区)长、卫生局局长 |
3 | 完善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落实县(区)及乡镇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人员到位率达90% | 2008年6月底 | 市编办、县(区)编办 | 市、县(区)政府、编办、人事局、卫生局、财政局 | 市编办主任,县(区)长、编办主任 |
7 | 按照新的筹资标准落实配套经费,落实经办机构人员及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 2008年月6月 | 市财政局、县(区)财政局 | 市、县(区)政府、卫生局、财政局 | 市财政局局长、县(区)长、财政局局长 |
4 | 加强人员培训,培训率达100% | 2008年月8月 | 县(区)卫生局 | 各县(区)卫生局 | 县(区)卫生局局长 |
5 | 参合农民人次均住院医疗费用与2007年同比有所降低 | 2008年月12月 | 县(区)卫生局 | 各县(区)卫生局 | 县(区)卫生局局长 |
6 | 农民受益面和受益程度明显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率达到40%以上,参合农民平均住院补偿率达40%以上,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 | 2008年月12月 | 县(区)卫生局 | 各县(区)卫生局 | 县(区)卫生局局长 |
7 | 各县(区)每季度督查一次,市级每半年督查一次 | 2008年月12月 | 市、县(区)卫生局 | 市、县(区)政府、卫生局、财政局 | 市卫生局局长、县(区)卫生局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