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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南府发〔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我市各城区(含各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220元/月提高到每人260元/月,市属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650元/年提高到每人7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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