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源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
(泰政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新汶、肥城矿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电源项目投资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号文件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泰安实际,现就全市电源项目投资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电源项目投资建设核准制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火力发电(煤、油)、抽水蓄能电站、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等电源项目,无论何种资金来源、何种装机规模和工艺条件,均应纳入电源投资管理的范畴,一律按管理权限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未经核准、越权审批的均属于违规建设。
二、严格电源项目建设程序
(一)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新能源发展规划等相关专题规划。要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模、经济发展状况、资源条件及关停小火电机组等因素,在广泛论证的基础上编制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纳入上一级相关专题规划。未纳入上一级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转报或核准。
(二)实行属地化管理,规范项目前期工作。投资新建电源项目,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必须书面提报项目投资建议,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投资方方可开展土地使用、环境评价、规划许可、发电上网、资源条件、交通运输、安全评价、节能评估、设备进口和银行融资等前期工作。投资方完成上述工作后,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意见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并提交相应权限主管部门关于土地、环保、城市规划、水利、银行、入网等方面的支持性文件;项目法人必须是在当地注册登记的企业,项目建成后在当地纳税。
(三)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后,要按照产业政策和建设规划条件,以专家论证、部门会审等方式对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决定是否转呈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投资方按照初审意见和上级机关的要求完善上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