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水库(塘坝)经营权换取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
在已确定水库(塘坝)向社会公开竞拍经营权底价的基础上,再充分考虑投资者投资与经济收益的情况,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可以确定用20~30年的经营权,通过公开竞标方式确定投资者,换取水库(塘坝)除险加固投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体投资经营合同,在经营期内,允许投资方依法获得水库(塘坝)内水资源的使用权,利用水库(塘坝)水面及法定的库产土地及设施开展多种经营,但不得填库(塘)造地,缩小水面,侵占库容。在经营期内,对水库(塘坝)经营权及经营所得投资方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或赠予。水库(塘坝)所有者要与投资者依法签订经营合同,并进行法律公正,保障所有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公开招标确定水库(塘坝)除险加固投资方
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坚决杜绝不公平 、不公正、幕后交易等不规范行为。除了一些非常特殊的情况外,凡是列入除险加固计划的水库(塘坝),原则上一律向社会公开招标。在承诺履行防洪、供水义务的前提下,以已确定每座水库(塘坝)的经营权底价为竞标底价进行公开竞拍,谁出资高谁就取得经营权。投资方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社会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的经济组织(一些属于村组的、规模很小的塘坝,可以优先考虑本村组的村民)。拍卖所得金额多于实际工程建设需要的部分,要专项管理,用于一些具有特殊情况的水库(塘坝)的除险加固或其它水利配套设施的建设,也可以当作水利建设基金,但不准挪作他用。流拍或无人竞标的水库(塘坝)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一库(塘)一策的办法筹集资金,确保按计划完成除险加固;个别严重威胁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利用价值极小的水库(塘坝)可以依法核销。对那些被确定为城市、乡村、企业主要供水水源地的水库和除险加固资金缺口不大,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三级有能力除险加固和运营的水库(塘坝),可由地方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直接投资并自行决定运营方式。
五、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明确界定投资者的责任和义务
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宝贵的稀缺资源。水库(塘坝)的安危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无论谁投资运营,都必须确保尽到以下责任和义务。第一,必须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在水库(塘坝)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组织施工;在管理上,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检测,确保设施设备完好率百分之百,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必须服从防汛指挥调度。水库(塘坝)经营权拍卖后,其防洪功能不得削弱。投资经营者要严格按照《
防洪法》的要求,在汛期服从防汛指挥调度,并接受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对于不服从防汛指挥调度的,除按照《
防洪法》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外,水库(塘坝)所有者有权终止经营合同。第三,实行农业灌溉用水优惠,加强社会供水价格管理。水库(塘坝)市场化运营后,要优先保证农业用水。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农业用水需求和农民的经济状况,对农业灌溉用水确定合理优惠的价格。水库(塘坝)投资经营者与所有者达成协议,由水库(塘坝)经营者足额供给农业用水,用水者按既定价格支付水费。以向社会供水为主的水库(塘坝),供水价格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根据季节变化、水源水量情况,制定最高限价,供水者不得哄抬水价牟取暴利,用水者必须及时足额交纳水费。第四,在特殊干旱年份要优先确保当地人畜用水。根据我市十年九旱的实际,考虑到特殊年份的情况,届时由地方政府或村委会协调,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兼顾群众生活急需和水库(塘坝)经营者的利益,优先保证救急用水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