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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四、提高畜牧兽医队伍工作能力

  (一)推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程序,可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兽医化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等职业的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各级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二)切实加强畜牧兽医工作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强畜牧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促进我市畜牧兽医工作的开展。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卫生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科技、人力、设施、信息等资源共享的实验、检测体系和专家组织联络体系,全面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预测、防控等工作。

  五、建立完善畜牧兽医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执法机构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各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充实、改善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畜牧兽医实验室,加快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防疫、检疫手段,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制品安全水平。

  (三)推行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积极推行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努力减少畜禽散养。加强优良畜禽品种的繁育、引进和推广,提高优良畜禽品种的覆盖率。逐步提高畜禽饲养场舍建设水平。饲养场要达到规定的防疫条件,散养农户要符合防疫要求。规模饲养场和加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员要接受畜牧兽医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饲养场和饲养农户要接受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接受动物检疫。加快优质畜产品的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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