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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依法对饲养、屠宰和畜产品加工企业及经营、运输等环节的动物卫生监督,实施风险评估管理。落实动物和动物产品可追溯制度,推进动物标识管理,加强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加强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及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申报工作。加强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加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饲料、种畜禽等畜牧生产投入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执法监督,规范畜牧生产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秩序,整治和净化市场,加强兽药残留的监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能力建设等方面的管理。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整合现有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组建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履行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病、兽药、饲料及畜产品检测职能。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扑灭计划和监测计划,形成科学、高效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机制。

  (四)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按照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需要,按乡镇设立畜牧兽医站(加挂动物防疫检疫站的牌子),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作为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牧兽医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所需编制由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划转,或在县级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饲料兽药经营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进一步巩固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应急性动物防疫队伍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52号)精神,对全市已选聘的村级应急性动物防疫员要抓好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加大对业务技能培训力度,落实好财政给予的误工补助政策,充分发挥他们在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报告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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