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川价函〔2008〕79号 2008年4月21日)
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
你院《关于核准学生收费标准的报告》(川音绵院发〔2008〕16号)收悉。你院属教育部批准的独立学院,根据国务院和《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学生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情况,鉴于其属艺术类专业,教学成本较大,按照合理补偿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经研究,现对你院学生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艺术类专业学生学费14000元/年·生。
二、实行公寓管理住宿费: 4人带卫生间1200元/年·生,4人不带卫生间1000元/年·生。
三、上述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由你院在最高限额内自行制定。你院除学费、住宿费以及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规定的收费外,严禁学校再以其它名目向学生加收费用。
四、你院在刊登招生广告时,应如实标明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以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并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