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
(川价函〔2008〕80号 2008年4月21日)
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对税务鉴证的要求,有利于维护涉税鉴证代理双方的合法利益,现对你们《关于增补涉税鉴证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川国税函[2007]357号)函复如下:
一、涉税鉴证收费属税务代理收费范畴,管理按照川价费[2003]222号文件执行。
二、涉税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
序号
| 年经营收入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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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50万元以下
| 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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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51万-100万元
|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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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01万-500万元
|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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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501万-1000万元
|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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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001万-5000万元
| 30000元
|
1.6
| 5001万元以上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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