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
(川价函〔2008〕80号 2008年4月21日)


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对税务鉴证的要求,有利于维护涉税鉴证代理双方的合法利益,现对你们《关于增补涉税鉴证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川国税函[2007]357号)函复如下:

  一、涉税鉴证收费属税务代理收费范畴,管理按照川价费[2003]222号文件执行。

  二、涉税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

序号

年经营收入

收费标准

1.1

50万元以下

2500元

1.2

51万-100万元

5000元

13

101万-500万元

10000元

1.4

501万-1000万元

20000元

1.5

1001万-5000万元

30000元

1.6

5001万元以上

0.6%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