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发〔2008〕84号 2008年4月23日)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申请收取非机动车登记管理成本费的函》(公厅交财〔2008〕3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和《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经研究,现就有关非机动车登记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登记收费的收费主体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费对象为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即在办理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时,向车主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
二、非机动车登记费的收费标准
1、号牌工本费:20元/辆
2、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以上收费包括了非机动车的登记受理、审核、车辆检测、铝制反光号牌、号牌安装以及行驶证、照相和塑封费用。
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遗失、损坏以及变更、过户、换领时,按照上述标准收费。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任何部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非机动车登记费的减免范围
按照《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时,凭有效残疾证件免收非机动车登记费。
四、非机动车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县以上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交警专用票据》和《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上票据由省交警总队向省财政厅领购,下发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票据的领购、核销、移库、作废等通过交警收费收缴管理系统反映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