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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按财政部和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国财经报www.cfen.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公告,同时在广东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和汕头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www.shantou.gov.cn)上公告。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在广东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和汕头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www.shantou.gov.cn)上公告。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门户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按网站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www.shantou.gov.cn)为全市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指定媒体。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公告等;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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