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市财采购[2008]3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号)、《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粤财采购[2004]1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汕头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汕头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汕头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号)、《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粤财采购[2004]1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同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