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切实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工作
有关县(市)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落实各项措施,明确预警标准和“防、抢、撤”的范围、地点、方式,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演练,提高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可操作性。切实抓好“群测群防”工作,发动群众对山洪、滑坡等山洪灾害的危险点进行普查和监测,增强干部群众的防灾和主动避灾意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山洪灾害多发区的管理和山区乡镇建设的指导,坚决制止人为诱发山洪灾害的活动和行为。
(九)坚持防汛抗旱并举,积极推进“两个转变”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转变防汛抗旱工作思路,稳步推进“两个转变”:即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防洪调度方面的经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河道等工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市调度运用计划,结合短期预报和水情、工情变化,利用现代科技系统,进行合理操作,充分发挥水利工程体系兴利除害的综合效益。需要调整调度运用计划时,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做好灾害统计和减灾效益分析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灾情统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汛〔1997〕7号)要求,严格执行审查、签批制度,层层严格把关,确保灾情上报不漏、不错、不虚,做到及时、准确、可靠。灾情发生后,要及时深入灾区,核实灾情,核实后的灾情要及时修正上报。要掌握当地社会经济情况的基本资料,对灾情数据进行合理性分析。防汛、统计与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标准。要加强统计、评估队伍培训,提高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快速准确上报洪涝灾情,按照规范要求评估、分析减灾效益。
四、建立健全防汛督查监督机制
防汛工作责任重大,各行各业要顾全大局,团结奋斗,严格执行有关防汛法规,按照省、市下达的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依法防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对违抗、拖延执行洪水调度命令,聚众闹事,干扰工程管理和防汛秩序,拒不清障或设新障,擅自在险工河段挖砂取土,破坏或盗窃防汛工程设施、防汛物资和通信、水文测报设施,贪污、挪用防汛、救灾经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防汛指挥部要予以表彰和奖励。为把各项防汛责任制和安全度汛措施落到实处,确保防汛安全,要加大防汛工作督查监督力度,建立健全防汛督查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