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农函〔2008〕1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10号)和《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07]8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近期开展第七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严格按照粤农[2007]8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申报企业应符合粤农[2007]85号第五条规定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二)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当地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省属农业企业按要求直接向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
二、申报数量
每个地级以上市可推荐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1至3个。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一)申报时间。4月2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银行出具在有效期内申报企业的信用证明;
4.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2007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5.申报企业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县(市、区)农业局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
7.企业与其所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5份,以及不少于所带动农户5%的姓名、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8.2007年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9.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07年度纳税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