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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粤农函〔2008〕158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07]8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今年监测的对象是:2007年没有列入考核的已挂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包括2007年新挂牌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2006年前挂牌、但2007年列入考核并达标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

  (一)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照粤农[2007]85号文第五条规定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标准”严格审核,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在征求本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意见后,呈报市政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省直属单位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该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按照粤农[2007]85号文第五条规定严格审核,并出具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监测时间及材料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属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管部门于4月20日前完成监测工作,并将以下材料一式二份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厅经管处)。

  (一)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各地级以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监测的基础上,要认真撰写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原因,意见和建议。

  (二)监测企业有关材料:

  1.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出具在有效期内企业的信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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