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级资金安排标准
耕地地力培育项目原则上一定三年。省级资金安排标准为1000元/亩,分三年实施,其中第一年投入500元/亩,第二年投入300元/亩,第三年投入200元/亩。
七、资金用途
耕地地力培育专项资金开支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费,指耕地地力培育项目在生物措施、农艺措施和化学措施施工前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用于项目正式立项前进行的论证及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招标等。前期工作费按施工费的6%控制。
(二)施工费,包括支付购买、运输有机肥(含禽畜粪便、作物秸秆、河塘泥、菇泥、土杂肥等)、生物肥、专用与兼用绿肥种子、根瘤菌及与绿肥生产有关的少量化肥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有机肥、生物肥施用和绿肥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支付有机肥、生物肥施用和绿肥压青过程中的机械磨损、维修和动力燃料费用等。
(三)项目验收费,指耕地地力培育项目生物措施、农艺措施和化学措施完工后,项目验收、决算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按施工费的3%控制。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项目验收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施工费的2%控制,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五)培肥效果监测费,指用于支付耕地地力培育前后进行土壤样品抽样和化验所需的费用,按施工费的1.5%核定 。
八、资金监管
市、县项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项目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九、绩效目标
项目实施一年后,项目区土壤养分要有所增加,作物产量有实质性提高;三年后,水田稻谷生产能力提高100公斤/年以上,旱地蔬菜生产能力提高200公斤/年以上。
十、审核原则
项目审核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市、县农业局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市、县财政局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县上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审核,择优安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