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08年省级耕地地力培育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粤农〔2008〕86号)
各地级市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
按照
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
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农业厅、财政厅编制了《2008年省级耕地地力培育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2008年省级耕地地力培育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施生物、农艺措施和化学措施,提高土壤肥力,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生态环境。
二、资金来源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耕地开发整理项目地力培育专项资金,在省、市、县(不含中心镇)三级耕地开垦费总额中提取10%,专项用于易地开发新垦耕地地力培育。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区必须是已经省有关部门验收的易地开发项目区;
(二)项目区土地较为平整,有灌溉水源保证和较为完善的田间机耕道,排灌渠道基本具备;
(三)项目区种植的作物为水稻、蔬菜、蕃薯、玉米、花生等农作物(木本水果除外);
(四)当地干部和群众对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有积极性。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将省级耕地地力培育项目资金申报材料报地级市农业局、财政局;地级市农业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2008年4月底前将地力培育项目资金申请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五、补助范围
承担易地开发项目的县(市、区),重点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