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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存量建设用地布局,规范建设用地置换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07〕190号)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置换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前期工作

  (一)置换的原则。建设用地置换应遵循的原则:保护耕地、集约用地;先复垦,后置换;自愿、合法、有偿;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
  (二)调查摸底。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对闲置、低效、废弃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摸清底子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内近期、中期、远期置换方案和利用安排计划,确保建设用地置换规范有序进行。
  (三)编制方案。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拟复垦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建设用地置换规定的,编制复垦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申请立项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报告及项目立项申请表和汇总表(附表一、二);
  2、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复垦方案的审查意见;
  3、复垦方案。
  (四)立项审批。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立项的有关材料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面积、位置、复垦方案的可行性、建设用地的合法性等内容。对材料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符合立项要求的进行批复立项,并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管理。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牵头,国土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审计、农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协调建设用地置换工作中有关复垦、建设、资金、用地、安置补偿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参照国家、省、市有关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复垦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对工程实施、工程质量、被拆迁群众的安置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竣工验收。按批准的复垦方案完成复垦的,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先进行自验,达到验收条件的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合格的及时组织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抽验。
  对复垦新增耕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权属、地类变更,由乡镇、村统一安排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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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
  1、要加大对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的投入。复垦资金优先从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中解决,或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2、使用置换指标在依法办理土地手续时,参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的标准足额收取复垦成本,专项用于建设用地的拆迁和复耕工作。
  3、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办法,加大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投入。
  (二)资金使用管理。各县(市)要在同级财政设立专户,其中:泰山区、岱岳区在市财政设立专户。对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省、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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