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会审由会审主持人宣布开始,由案件承办人对主要案件事实、处理建议以及提请会审的事项向会审委员会说明;参加会审的成员在听取说明后应当根据提请会审的事项发表意见。会审结束时,会审主持人应当根据会审讨论情况进行集中归纳,形成会审意见,经会审人员签字后,会审意见随会审记录归档;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主持人应就会审中的倾向性意见进行集中归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审最终意见,然后再经会审人员签字。
第七条 行政复议应诉案件集体会审原则上每两个月召集一次。如遇紧急重大事项,可由会审委员会主任临时决定召集。
第八条 会审的参加人员原则上为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会审委员会成员和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工作人员,如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加会审;会审人员未经委员会主任批准不得缺席。
第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行政应诉案件应按照会审意见出庭应诉。
第十条 会审由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专人记录。案件材料、会审记录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会审审批表》等材料必须装入卷宗备查。
第十一条 参加案件会审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会审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泰安市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会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王云鹏(副市长)
副主任:刘科学(市政府副秘书长)
皇甫炳胜(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
成 员:单建军(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杨淑东(市监察局局长)
亓子海(市公安局副局长)
崔义明(市民政局局长)
张政英(市司法局局长)
张甲军(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刘相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邢长彦(市交通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