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复议应诉案件集体会审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行政复议应诉案件集体会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三日
泰安市行政复议应诉案件集体会审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疑难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保证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公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集体会审,是指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会审委员会主任主持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会审委员会成员就重大的、疑难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集体会审:
(一)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群体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本市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会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五)其他可以提交集体会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四条 需要会审的案件,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应填写《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会审审批表》,并附案件材料,向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会审委员会请示,经会审委员会主任签批同意后,由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在会审3日前将会审的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审的人员。
第五条 会审前,案件承办人应在会审3日前将案件初审结果以及需要会审的有关问题的书面材料呈送参加会审人员,并由案件承办人就主要案件事实、提请会审的事项作出书面说明,以便参加会审的人员提前了解案情,对案件中涉及的相关业务进行研究。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发出的资料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