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报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试点范围、原则、资金来源与资金管理
(一)试点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同时进行试点。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扶助对象的确认,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标准,严禁违反规定随意开政策口子。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过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冒领。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省里按照经济强县30%、欠发达县70%、其余县50%的比例进行补助。省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按经济强县50%、经济欠发达县20%、其余县30%的比例补助,缺额部分由县(市、区及市高新区、泰山景区)财政补齐。县(市、区及市高新区、泰山景区)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四)资金管理和发放。
1、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户,分别核算省级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特别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此项资金可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