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泰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泰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泰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泰安市人口计生委、泰安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助制度内容
(一)扶助对象。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泰安市境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