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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三)基本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省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解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坚持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确定具体实施办法;坚持分级负责,严格检查考核、抓好落实。

  二、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也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重点。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使绝大多数依靠自身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困难家庭能够得到政府扶助。各地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要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

  (五)科学制定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城市人均居住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提高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苏南和苏中地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苏北城市2008年低保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2010年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要能够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和有效保障的要求,与实物配租标准、市场住房供应情况相协调,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能够租到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相一致的住房。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继续采用租金核减的方式予以保障。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房源信息,使其租到合适住房。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新建、收购廉租住房,要考虑低收入家庭分布,方便低收入家庭成员工作生活。要加大廉租住房配建力度,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之内,配建比例和套数由各地根据住房保障工作规划和实际需要确定。配套廉租住房的具体要求,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优先考虑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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