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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产权转让的审批权限及需提报的资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批准所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时,按规定需向批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出资人及集团公司同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2、转让企业关于产(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涉及职工安置的还应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4、出资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转让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公司章程;
  5、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6、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
  7、企业前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至报送资产处置方案期间的审计报告;
  8、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意见;
  9、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处理意见书;
  10、律师事务所关于产(股)权处置的法律意见书;
  11、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进场交易的,要按照企业改制审批方案,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确定转让底价,并通过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分别到财政、国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因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而变更、注销工商登记申请时,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严格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方可办理工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企业国有产权原则上不得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按规定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必须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等相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核确认后,转报省国资委等相关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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